欢迎访问凌大装饰网站,目前您正在浏览的是【行业新闻】:装修款有争议该向谁讨要
案件回放
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一套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随后,房某将该项目发包给孟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承包
方由孟某签字。此后,孟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并陆续收到了部分工程款。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某给付
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涉及到墙面、水电管道等方面,常通过协议发包的方式拆分工程项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房某以该公司
的名义,与孟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房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也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
而非房某个人债务,因此孟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俗称的“企业老板”,法律上的规范用语是“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呢?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行为人是否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三是行为人是否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还会结合行为主体、款项用途、公司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判断。一般而言,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从维护交易诚信角度,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
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这个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反之,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责任自然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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