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并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